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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91號聲 請 人 楊家儀相 對 人 林建宏上列當事人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一心路派出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建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