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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林清木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相 對 人 劉素芬聲請人因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配偶即相對人劉素芬係夫妻關係,聲請人對相對人劉素芬依據非訴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規定,聲請定扶養事件,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爰聲請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兩造對於請求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規定請求,故本件屬於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參照),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