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1號原 告 柯貞宇上原告與被告李源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3,2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