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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1號原 告 柯貞宇被 告 李源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0 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