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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7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張明賢被 告 劉步青

翁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翁秀鳳具狀(如附件)抗辯其二人業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離婚,經本院調取二人之戶藉謄本後,其二人確已於該日登記離婚,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表明是否撤回本件訴訟(如撤回,並得一併聲請退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