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9號原 告 王財明原告王財明等與被告王財榮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208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