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 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2 號給付工程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92,992,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412,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