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被 告 麗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