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原 告 久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張競文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若以新臺幣柒佰壹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494,3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具狀,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62,5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引規定,洵屬有據。
貳、實體方面:
甲、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93年間就原告所承包之「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家區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訂定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工程總價為504,516,
998 元,採總價決標方式,按驗收結算金額給付工程款。原告於96年7 月3 日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並於96年10月2日完成驗收程序,結算金額為499,425,769 元。嗣於系爭工程施作完成後,原告發現標單有漏列,即系爭契約工程圖說雖已載明,然卻未加計於系爭契約計價之工程項目共36項(詳如附表一所示),顯屬漏項,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款約定,計價數量與實做數量不符得變更契約,則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伊得請求被告變更契約給付因標單數量不足及漏列未於契約中計價之工程款。該漏列工程款之數額,經鈞院送請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加上被告自認之文康中心雨庇部分,總計9,941,463 元(詳附表二所示)。原告前後多次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請求本工程監造單位即被告履行輔助人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依約定辦理契約變更,惟被告為圖免因條件成就所受給付原告報酬之不利益而故意以拒絕辦理方式阻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視為契約已經辦理變更,被告自當依約給付因標單漏列而未於契約中計價之工程款9,941,46
3 元,加計空氣污染防治費、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營業稅5 %、包商管理利潤計521,132 元,總計為10,462,595元。又縱認原告所請求者,非屬系爭契約施作範圍,被告亦因系爭工程施作而受有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原告亦得向被告請求返還所受之完工利益10,462,595元。爰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款及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1 項、第179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
(二)系爭契約雖約定總價計給,惟觀諸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價金總額為504,516,998 元,但結算總額卻為499,425,769元,可知系爭契約確有實際針對原告「施作數量」、「施作項目」進行增刪調整;復觀系爭契約第4 條第3 項之反面解釋與第3 條第3 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約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亦可知悉系爭契約有例外明文約定增加之工程之個別項目數量已達10%者,得變更設計,據以請求增加價金之約款。故本件僅屬在10%之風險範圍內作風險調整之實作實算契約,而非絕對固守於總價504,516,998 元整即不得為任何修改,雙方確有依實際施作數量、項目變更契約價金之意思表示,亦即本件確有變更契約總價之事實及可能性與必要性。是以,系爭契約雖為總價決標契約,然確實有實作實算之可能。
(三)系爭契約第4 條第2 項雖亦有「契約所附供乙方( 亦即原告) 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僅供乙方參考用,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與同條第3 項「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書圖文件中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等約定,然依工程實務,招標單位提供廠商於投標前可供審酌、評估之詳細價目表、契約圖說等文件,乃招標單位得於事前長時間準備與委託相關專業單位進行整體評估後所製作、提出。相較於廠商在獲知招標公告及取得上開各項招標文件後所得評估工程項目是否正確、所需金額、並彙總出投標金額之期間較短,故圖說與標單比對之時間上不利益、與工程上漏項漏量之不利益,若由廠商承擔上述不利益應認顯失公平並違反誠信原則。且總價承攬合約,承商係以業主所提供之標單、單價分析表、及工程圖說為信賴之基礎,是以業主主張總價承攬廠商不得另行請求價款,係以前開標單、單價分析表及工程圖說具有一定程度之正確性為前提。查系爭工程領標時間為93年9 月10日起至93年9 月21日止,開標時間為93年9 月21日,原告從領標到參與投標僅有短暫之10日,而本案從決標即93年9 月22日起至施工之期限93年10月18日,僅簡短之27天,原告尚需從事系爭契約第9 條施工管理等備料、整地、協調等眾多工程開工準備事宜,原告實無足夠時間分析圖說與標單並示疑。且被告於工程規劃中能由所委任之原設計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長時間規劃而得提供之詳細價目表與圖說,故原告本即有信賴其所列項目評估成本、利潤,據以計算得標價之內容,而非須再加責原告於決標後至開工施作間之短時間內,依據設計施工圖之施作方法加以評估並隨即提出異議。故若由原告於投標前或施工前之短期準備時間內即須承擔比對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之不利益與風險,並將此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對原告顯失公平與有違誠信原則。準此,系爭契約雖有上述兩項約定,但是在有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約定情形下,仍允許依照情勢變更原則或是風險重新約定分配,就契約項目與數量做增減。
(四)原告主張漏未計價之工作項目共36項,在6 棟安養榮舍、綜合服務中心部分,分別有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消防專用蓄水池、自來水受水池等各10個項目漏列;在文康中心之部份,有東向中央鋼構雨庇、西向鋼構雨庇、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含框 )、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 水泥砂漿粉刷、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等10個項目漏列;在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部份,有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消防專用蓄水池等5 個項目漏列;在環境之部份,則漏列8cmAC 舖面之項目(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監造單位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95年2 月14日(95)慶岡山字第007 號函文所附之回覆說明表內,對工程「圖說有,但標單無」之系爭工程漏項亦已有部分自認,茲如列於下:(1) 安養榮舍6 棟、綜合服務中心: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綜合服務中心: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2) 文康中心:東向中央鋼構雨庇、西向鋼構雨庇、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3) 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經原告自行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該鑑定報告亦肯認原告所主張之契約漏項項目。復觀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受鈞院囑託所作之鑑定報告書,亦肯認其中34工項為工程圖說有,然漏列於單價分析表(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此漏列之36個工項之工程款,總計10,462,595元(詳附表二),茲詳述如下:。
(1) 安養榮舍之漏列部分,本件工程共建造6 棟安養榮舍,每棟安養榮舍工程之漏列狀況均相同。
1. 週邊排水溝共計施作212 公尺,而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溝
之費用為890 元,合計為188,680 元( 計算方式:212 X
890 = 188,680)。
2. 週邊排水溝陰井,共計施作8 座,而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
陰井之費用為2,160 元,合計為17,280元(計算方式:8 X2,160 = 17,280 )。
3. 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11.2公尺,而
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之費用為975元,合計為10,920元(計算方式:11.2 X 975 = 10,920)。
4. 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8 座,而
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 含框) 之費用為
845 元,合計為6,760 元(計算方式:8 X 845 = 6,760 )。
5. 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共計施作212 公尺,而施作
每公尺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124,020 元(計算方式:212 X 585 = 124,020) 。
6. 中庭預鑄排水溝,共計施作39.5公尺,而施作每公尺中庭
預鑄排水溝之費用為3,000 元,合計為118,500 元( 計算方式:39.5 X 3,000 = 118,500) 。
7. 中庭預鑄陰井,共計施作2 座,而施作每座中庭預鑄陰井
之費用為7,150元,合計為14,300元(計算方式:2 X7,150= 14,300) 。
8. 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共計施作40.5公尺,而施作
每公尺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23,693元( 計算方式:40.5X 585 = 23,693) 。
9. 消防專用蓄水池,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消防專用蓄
水池之費用為87,750元,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定消防專用蓄水池應調整單座單價為45,750元,故原告就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工程款,僅主張45,750元。
10. 自來水受水池,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消防專用蓄水
池之費用為87,750元,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定自來水受水池應調整單座單價為45,750元,故原告就自來水受水池之工程款,僅主張45,750元。
11. 綜上,安養榮舍漏列之項目,原告主張之工程費合計為
595,653 元( 計算方式:188,680 + 17,280 + 10,920 +6,760 + 124,020 + 118,500 + 14,300+ 23,693+ 45,750+ 45,750= 595,653)。
(2) 綜合服務中心漏列項目:
1. 週邊排水溝,共計施作231 公尺,而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
溝之費用為890元,合計為205,590元( 計算方式:231 X
890 = 205,590 ) 。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246.6 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週邊排水溝工程款主張219,474 元( 計算方式:246.6 X 890 =219,474 )。
2. 週邊排水溝陰井,共計施作8 座,而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
陰井之費用為2,160元,合計為17,280元(計算方式:8 X2,160 = 17,280)。
3. 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231 公尺,而
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之費用為975元,合計為225,225元(計算方式:231 X 975 = 225,225)之工程費。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246.6 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工程款主張240,435 元(計算方式:246.6
X 975 = 240,435)。
4. 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 8座,而
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 含框) 之費用為
845 元,合計為6,760 元( 計算方式:8 X 845 = 6,760) 。
5. 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共計施作231 公尺,而施作
每公尺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之工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135,135 元( 計算方式:246 X 585 = 135,135 ) 。
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
246.6 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款主張144,261 元( 計算方式:246.6 X 585 = 144,
261 ) 。
6. 中庭預鑄排水溝,共計施作82公尺,而施作每公尺中庭預
鑄排水溝之費用為3,000 元,合計為246,000 元( 計算方式:82X 3,000 = 246,000 ) 。
7. 中庭預鑄陰井,共計施作6 座,而施作每座中庭預鑄陰井
之費用為7,150元,合計為42,900元(計算方式:6 X7,150= 42,900) 。
8. 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共計施作85公尺,而施作每
公尺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49,725元(計算方式:85X 585 = 49,725) 。
9. 消防專用蓄水池,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消防專用蓄
水池之費用為87,750元,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單座單價為45,750元,是以原告就施作消防專用蓄水池工程款僅主張45,750元。
10.自來水受水池列,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自來水受水池之費用為87,750元,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單座單價為45,750元,是以原告就施作自來水受水池工程款僅主張45,750元。
11.總計綜合服務中心之漏列工程款為1,058,335 元( 計算方式:219,474 + 17,280+ 240,435 + 6,760 + 144,261+246,000 + 42,900 + 49,725 + 45,750 + 45,750=1,058,335)。
(3) 文康中心之漏列部份:
1. 東向中央鋼構雨庇,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東向中央
鋼構雨庇之費用為676,000 元。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雖認本工項非屬契約漏項,然系爭工程監造單位林慶和建築師事務先前亦以「工程爭議項目回覆說明表」自認此部分係屬工程漏項,自應援用監造單位之意見,就此部分予以列計。
2. 西向鋼構雨庇,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西向鋼構雨庇
之費用為1,729,000 元。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雖認本工項非屬契約漏項,然系爭工程監造單位林慶和建築師事務先前亦以「工程爭議項目回覆說明表」自認此部分係屬工程漏項,自應援用監造單位之意見,就此部分予以列計。
3. 週邊排水溝,共計施作124 公尺,而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
溝之費用為890元,合計為110,360元( 計算方式:124 X
890 = 110,360 )。
4. 週邊排水溝陰井,共計施作4 座,而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
陰井之費用為2,160 元,合計為8,640 元( 計算方式:4
X 2,160 = 8,640 ) 。
5. 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124 公尺,而
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之費用為975元,合計為120,900元(計算方式:124 X 975 = 120,900)
6. 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4 座,而
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 含框) 之費用為
845 元,合計為3,380 元( 計算方式:4 X 845 = 3,380)
7. 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共計施作124 公尺,而施作
每公尺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72,540元( 計算方式:124 X 585 = 72,540) 。
8. 中庭預鑄排水溝,共計施作47公尺,而施作每公尺中庭預
鑄排水溝之費用為3,000 元,合計為141,000 元( 計算方式:47X 3,000 = 141,000 ) 。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41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中庭預鑄排水溝工程款僅主張123,000 元( 計算方式:41
X 3,000 = 123,000 ) 。
9. 中庭預鑄陰井,而施作每座中庭預鑄陰井之費用為7,150
元,合計為28,600元( 計算方式:4 X 7,150 = 28,600)
10.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共計施作49公尺,而施作每公尺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28,665元( 計算方式:49 X 585 = 28,665)之工程費。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43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工程款僅主張25,155元( 計算方式:43X 585 = 25,155 )。
11.總計文康中心之漏列工程款為2,897,575 元( 計算方式:676,000 + 1,729,000 + 110,360 + 8,640 + 120,900 +3,380 + 72,540 + 123,000 + 28,600 + 25,155=2,897,575 ) 。
(4) 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之漏列部份:
1. 週邊排水溝,共計施作163 公尺,而施作每公尺週邊排水
溝之費用為890 元,合計為145,070 元( 計算方式:163
X 890 = 145,070 ) 。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143 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週邊排水溝工程款僅主張127,270 元( 計算方式:143 X 890 =127,270 ) 。
2. 週邊排水溝陰井,共計施作12座,而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
陰井之費用為2,160 元,合計為25,920元( 計算方式:12X2,160 = 25,920)。
3. 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共計施作12座,而
施作每座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之費用為84
5 元,合計為10,140元( 計算方式:12X 845 = 10,140)
4. 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共計施作163 公尺,而施作
每公尺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之費用為585 元,合計為95,355元( 計算方式:163 X 585 = 95,355) 之工程費。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數量為143 公尺,是以原告就施作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款僅主張83,655元( 計算方式:143 X 585= 83,655)。
5. 消防專用蓄水池,共計施作1 座,而施作每座消防專用蓄
水池之費用為87,750元,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單座單價為45,750元,是以原告就施作消防專用蓄水池工程款僅主張45,750元
6. 總計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之漏列工程款為292,735
元( 計算公式:127,270 + 25,920 + 10,140 + 83,655 +45,750=292,735 ) 。
(5) 環境整建之漏列部份:
8cmAC舖面,共計施作5,045㎡,而施作每平方公尺8cmAC舖面之費用為450元,合計為2,270,250元( 計算方式:
5,045 X 450 = 2,270,250 ) 。惟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認應調整單價為420 元,是以原告就施作8cmAC 舖面工程款僅主張2,118,900 元(計算方式:5,045
X 420 = 2,118,900 ) 。
(6) 其他酌收項目:
本件漏項部份之總額為9,941,463 元( 3,573,918+1,058,
335 + 2,897,575 + 292,735 + 2,118,900 = 9,941,463) ,故以此金額為準,分別依據原工程契約金額比例計算,酌收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營業稅,及包商管理利潤如下: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原工程契約金額比例為0.277%(計
算公式:0000000/000000000=0.277%),故本件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酌收27,538元(計算公式:9,941,463*0.277%=27,537.852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營業稅5 %:原工程契約金額比例為4.5 %(計算公式:
00000000/000000000=4.5%),故本件營業稅酌收447,366元( 計算公式:9,941,463*4.5%=447,365.8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包商管理利潤:原工程契約金額比例為0.465%(計算公式
:0000000/000000000=0.465%),故本件營業稅酌收46,228元(計算公式:9,941,463*0.465%=46,227.802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系爭工程雖已於96年10月2 日全部驗收完成,惟原告就此工程款爭議業於98年7 月2 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並蒙該會以調字0000000 號受理在案,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雙方主張差距過大,且無意願讓步,顯無達成合意之望,於99年5 月21日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且於99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遂於99年6 月4 日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書狀並於99年6月7 日送達鈞院,故原告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2項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99年5 月28日送達後10日內提起本訴,自係已經於法定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依法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當無被告指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被告雖主張因本件工程區分三期,而前兩期於聲請調解時已經罹於時效云云,然系爭工程區分3 期驗收,並不改此3 期均屬同一契約之同一工程施作,故系爭工程漏項之請求權,非但自整體契約關係之觀點無從切割,更於實體價金請求權之行使上,概無存有任何切割行使之可能性。且揆諸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之意旨並探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可知,系爭工程是否有確存有個別項目載明於施工圖說中卻漏未列計於契約標單者,均須嗣全體工程完工後並驗收結算後,始可能比對所有工程漏項之細目,再於比對確認漏項細目後,據以請求給付該項之工程款。系爭工程前2 階段之驗收時,因尚未完工,未曾亦無法針對漏項漏量之部分進行計價。被告上述主張實屬無據而非可採信。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462,595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系爭工程業於96年10月2 日完成驗收程序,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原告對伊之工程款債權於98年10月2 日已罹於時效,原告固於98年7 月3 日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卻未於99年1 月3 日前提起本訴,顯亦屬罹於消滅時效。且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 、15條之約定,系爭工程第一期工程與第二期工程之款項應屬分段驗收款(開立兩次驗收證明書),時效應按各期分別起算。
(二)系爭工程係採總價決標,依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95年2 月14日(95)慶岡山字第007 號函文所示,原告主張之漏項部分均應由其負擔承攬施作責任,即無另立工項計價之必要。又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施工補充說明(屬契約附加條款
) 第4 點所載「承商施工前應先完成清圖、套圖儘早完成施工界面整合及圖說疑義釐清並於材料送審時依甲方(按即被告)要求繪製施工大樣圖後一併提送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可施工。」然原告承攬本件工程時,於其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容中,均未曾提出任何追加工項,於決標後多次圖說檢討會中亦未曾提出任何部分之工項或數量疑問,是以,原告即應按圖說加以施作。況且,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 項之約定,所謂契約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附件履約文件或資料及其補充文件等,亦即契約包含標單(工程數量清單)、工程圖說在內,而系爭契約第4 條第2 項及第3 項既已約定:「契約所附供乙方(按即本件原告,以下同)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僅供乙方參考用,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及「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書圖文件中載明應由乙方(按即本件原告,以下同)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此外,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第1 頁即已載明:「1.本工程之總標價為準承包商人所開之總價,應為完成合約之圖樣,及標單內所載明之全部工程項目。2.本標單所列之項目及數量,供投標人參考之用,投標人應另行詳細計算,項目若有遺漏,數量若有誤差,或圖樣有繪,標單漏列及標單估入而圖樣未繪者,承包商均列入雜項工程欄(報價)內,不得任意塗改,並應遵照監造人員指示說明施工。3. 本 工程圖說有繪製,但標單無列入項目,若有標註不含本工程之項目,係業主另案發包不屬本工程。…」,可知標單之數量僅為估計數,原告於投標之初,既已知悉其施作之範圍,則原告即應按圖施工,而原告於本件所主張之漏項,皆已繪於圖說中,縱有原告所主張之「圖說有繪而標單未列」,亦屬原告所應施作之範圍,如非締約時所不能預見,即應由承攬人即原告自行吸收,而不得再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亦無須變更契約,即無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阻止條件成就之情事。
(三)再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第20條第2 項及第5 項約定,契約變更須經兩造合意,惟兩造迄未就原告所主張之工程款達成變更契約之合意,其所為主張亦屬無據。至原告提出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報告,雙方既未於送鑑定前達成共識,伊否認鑑定報告內容之公正性等語。又本案雖經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作成鑑定報告,然本案乃涉及建築法規及契約解釋問題,鑑定報告自不拘束鈞院。因原告係根據上開鑑定書主張漏項之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被告認為漏項縱若屬實,亦為契約應施作範圍。況依目前實務見解,亦認為採總價決標之承攬契約,縱有漏項,如非締約時所不能預見,即應由承攬人自行吸收,較符合兩造契約之意旨。
(四)原告另請求營造工程保險費、營業稅及包商管理利潤云云。然本件係採總價決標,參諸系爭工程合約第12條之(二):「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應送甲方備查。」及13條有關保險約定,並無被告應另行給付保險費之約定,故營造綜合保險費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況且,原告所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其保險期間係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原告既未提出已就該期間額外支付保險費單據,自無損失可言。又依系爭工程合約第
6 條約定:「以新台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本件係採總價決標,故被告依合約支付原告工程款已包含營業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請求。另系爭工程合約並無被告應另行支付包商管理利潤之約定,此部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不得再向被告請求。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乙、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93年間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契約,工程總價為504,516,998 元,採總價決標方式,按驗收結算金額給付工程款。
契約書以被證1( 本院卷一第344 至373 頁)為準。(同上卷第409 頁)
二、系爭工程第一期於95年3 月29日完工;第二期於96年7 月5日完工,全案於96年10月2 日驗收完畢(同卷第298 至300頁),結算及原告已受領第一、二期工程款各為255,627,05
8 元、243,798,711 元,共499,425,769 元。
三、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四、系爭契約第4 條第3 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書圖文件中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五、有關契約變更方式之約定如系爭契約第20條(同卷第410 頁)。
六、本件附表一所示原告主張之36項工項,皆已繪於工程圖說內,均屬原告依系爭契約應施作之範圍內(同卷第309 、411頁)。
七、上開工作,均未以各該工作項目名稱列載於原告詳細價目表(標單)上(同卷第155 至161 頁)。
八、詳細價目表首頁下段,1 、載明:本工程之總價為準承包商人所開之總價,應為完成合約之圖樣,及標單內所載明之全部工程項目。2 、記載:本標單所列之項目及數量,供投標人參考之用,投標人應另行詳細計算,項目若有遺漏,數量若有誤差,或圖樣有繪,標單漏列及標單估入而圖樣未繪者,承包商均列入雜項工程欄(報價)內。3 、載明:本工程圖說有繪製,但標單無列入項目,若有標明不含本工程之項目,係業主另案發包不屬本工程等文字(同卷第255 頁)。
九、原告就系爭工程,曾陸續於95年1 月18日、3 月1 日及96年
5 月1 日以芳源岡山字第95004 、95010 、96027 號函(原證29、26、27)請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規定調整價金(同卷第269 、261 、262 頁);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曾針對第95004 號函,於95年2 月14日以95慶岡山字第007 號函(被證4 )拒絕(同卷第381 頁)。
十、系爭工程曾於95年5 月、96年7 月辦理契約變更(被證2 、
3 ,同卷第375 至380 頁)。
十一、原告就上開調整報酬案,曾於98年7 月3 日以協議不成為由,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該委員會99年
5 月21日出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於99年5 月26日以工程訴第00000000000 號函知兩造,原告於99年5 月23日收受,並於同年6 月7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原證11至15,同卷第120 至130 頁)。
十二、系爭工程為分段驗收。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其已依工程圖說施作完成,而工程圖說中有如附表一所示 36 個工作項目,但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中並無該項工程數量及單價之記載,應屬工程漏項一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所為「漏項」係指某一工程項目已標示於工程圖說內,然標單、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卻遺漏編列此工程項目,致承攬人於得標後依圖說施作時,發現該項目未編列於詳細價目表中,而無法向定作人請求計付工程款,有關漏項之判斷,涉及工程設計之慣例,於該工程若無對應計價項目,則其他項目之價額是否能涵蓋所稱之漏項部分、投標廠商是否能在估價時即從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推估內含但未標明之項目而估算成本等等(羅明通,談政府採購之公平合理性,第61頁至第64頁)。本件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漏項,雖據其提出漏項明細表以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99年1 月7 日作成(99)省土技字第0115號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家區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劃」新建工程契約漏項鑑定報告書( 案號98-1573)為證,然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乃原告於審判前自行委請之鑑定單位,並未會同兩造表示意見,故其鑑定意見尚難遽予採用。經本院依兩造合意送請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該協會根據以下幾個判斷標準:
「1 、漏列之項目,是否在施工上為一獨立之工作項目,而在工程實務慣例上不應包含在他項目中;2 、漏列之項目,是否在工程實務慣例上為一獨立之計價項目;3 、漏列之項目,其成本費用包含在其他有關施工項目價格中之合理性;
4 、漏列項目之金額相較於該工程其他計價項目之價額,是否已達具相當性或重要性,而宜獨立計價之程度;5 、漏列之項目,是否可得合理估算,或是否為工程習慣上或施工所必要。」(見鑑定報告第7 頁),認定如附表三所示之34個工作項目屬契約之漏項,但文康中心之東向中央鋼構雨庇以及西向鋼構雨庇則不屬之,有該協會101 年7 月30日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證。原告雖主張雨庇部份業經被告監造單位林慶和建築師事務所認為屬沒有列在標單中之項目等語,然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於95年2 月14日(95)慶岡山字第007號函文中,已明確表示原告主張之漏項部分均應由其負擔承攬施作責任,自難依該函所附之「工程爭議項目回覆說明表」之記載認被告對此部分有所自認。又上開鑑定報告已載明:「於工程慣例,上開工項可為獨立之計價項目,亦可能編為鋼構工程之一部。經查諸系爭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工程項目中並無可對應計價之獨立雨庇工程項目,惟契約中文康中心之計價工項下有鋼構工程之編列,則原告所請求漏項之文康中心雨庇是否包含於該鋼構工程項下,因兩造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故尚難確認。另參諸系爭工程文康中心原編列之屋頂防塵鋼板(t=0.47mm)(於第一次變更設計時變更為屋面鋁鋅鋼板(參附件八原證46第40/42 頁)),其數量為
729 ㎡(此涵括原告請求之雨庇範圍及其餘之屋頂鋼架範圍),由此推知或因鋁鋅鋼板與不銹鋼板價格相仿仍未做區分調整,故此工項編列時即以全棟之屋頂鋼構頂板一併編列,並未將原告所稱之雨庇工程另行獨立區分於屋頂鋼構工程之外;由此尚難推斷系爭工程於原設計時,有將雨庇工程列為獨立計價工作之設想。此部分工項雖經兩造表示皆已驗收,鑑定人現場勘查亦確認施作,然若詳細價目表之編列方式符合工程慣例,承攬人應於相關工作合理估算工程所需費用,即尚難認定屬於工程之漏項。」(見鑑定報告13-14 頁),故文康中心之雨庇部份實難認屬系爭契約之漏項,系爭契約之漏項仍應以該鑑定報告所鑑定為準,即如附表三所示34個項目。
二、如附表三所示之 34 項漏項,原告是否得否依契約第 3 條第3 項規定變更契約方式請求報酬?
(一)系爭契約第3 條第2 項「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雖約定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惟觀諸系爭契約第3 條第1 項所約定系爭工程契約價金總額為504,516,998 元,但結算總額卻為499,425,769 元,可知系爭契約確有實際針對原告「施作數量」、「施作項目」進行增刪調整;復觀系爭契約第
3 條第3 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約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亦可知悉系爭契約有例外明文約定增加之工程之個別項目數量已達10%者,得變更設計,據以請求增加價金之約款。故系爭契約雖採總價決標方式,但工程總價僅係承攬人投標時判斷得標與否之依據,並非定作人實際上所應給付之工程總額,應屬10%之風險範圍內作風險調整之實作實算契約,而非絕對固守於總價504,516,998 元整即不得為任何修改。況系爭工程確曾於95年5 月、96年7 月辦理契約變更,此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更足認系爭工程確有依實際施作數量、項目變更契約價金之事實及可能性。
(二)依系爭契約第1 條第1 項約定,所謂契約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附件履約文件或資料及其補充文件等,亦即契約包含標單(工程數量清單)、工程圖說在內,而系爭契約第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亦分別約定:「契約所附供乙方(按即本件原告,以下同)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僅供乙方參考用,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完成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以及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第
1 頁載明:「1.本工程之總標價為準承包商人所開之總價,應為完成合約之圖樣,及標單內所載明之全部工程項目。2.本標單所列之項目及數量,供投標人參考之用,投標人應另行詳細計算,項目若有遺漏,數量若有誤差,或圖樣有繪,標單漏列及標單估入而圖樣未繪者,承包商均列入雜項工程欄(報價)內,不得任意塗改,並應遵照監造人員指示說明施工。3.本工程圖說有繪製,但標單無列入項目,若有標註不含本工程之項目,係業主另案發包不屬本工程。…」,有卷附之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標單〕附卷可參。是由上述規定足知,未列入工程數量清單或詳細價目表上之工程項目數量,但於工程圖說、招標投標等文件內載明應由原告施作或履約所必須者,原告仍應予以施作,且不得據以請求追加工程款,而原告所主張之漏列工程項目,均係為工程圖說所已載明應施作之項目,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故原告本不得以工程有漏列或數量短缺不符為由據以追加工程款。惟依工程實務,招標單位提供廠商於投標前可供審酌、評估之詳細價目表、契約圖說等文件,乃招標單位得於事前長時間準備與委託相關專業單位進行整體評估後所製作、提出,依誠信原則,承商均相信前揭文件在工作項目及數量上不應有顯著差距。雖承商於投標前依投標規則有詳加閱圖估算詢問釋疑之義務,如無疑問,推定其認為圖說與估價明細表之項目、數量應為一致。但因一般廠商參加投標,從購得工程圖說至投遞標單之時間,多半相當短促,又因工程數量之估算本不易精確,通常只有信任主辦機關提出之標單文件內容。因而總價承攬契約端賴業主提供詳細契約、正確設計圖及詳細價目表,供廠商決定最低價格以投標。倘享有充分設計作業人力及時間之政府機關,所作成之價目表都難免有工程數量不足、項目漏列之情況,自難期廠商於短促之時間內能依工程圖計算出精確之工程數量。故圖說與標單比對之時間上不利益、與工程上漏項漏量之不利益,若皆由廠商承擔,實顯失公平並有違誠信原則。查系爭工程領標時間為93年9 月10日起至93年9 月21日止,開標時間為93年9月21日,原告參與投標之時間為93年9 月20日,開工日期則為93年10月18日等情,有系爭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原證44)、共同投標協議書(原證38)、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原證2 )附卷可佐。是原告從領標到參與投標僅有短暫之10日,但於領取圖說後之工作卻包括影印、閱圖、數量計算、合約文件研讀、訪價、估價、呈核、裝訂、封標及送標等,時間急迫,而被告於工程規劃中卻能由所委任之原設計林和慶建築師事務所長時間規劃而得提供之詳細價目表與圖說,堪認兩造於契約締約前資訊取得及掌控顯非立於平等地位;又本案從決標即93年9 月22日起至施工之期限93年10月18日,僅簡短之27天,原告尚需從事系爭契約第9 條施工管理等備料、整地、協調等眾多工程開工準備事宜,亦難認原告有足夠時間分析圖說與標單並示疑。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工程圖說中有如附表三所示34個工作項目,但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中並無該項工程數量及單價之記載,經專業機關鑑定之結果,確屬漏項一情,已如前述,經核此圖說與詳細價目表項目差異程度非輕,即難認被告於其定作之指示並無過失,故若由原告於投標前或施工前之短期準備時間內即須承擔比對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之不利益與風險,將因此所增加之工程款全數由原告負擔,對原告顯失公平並有違誠信原則。況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
3 項之約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而總價承包合約有漏項者,若承攬人已就該漏項全部施作完成,其情形當然比前開施作超出數量表上之數量百分之十以上之情形更加嚴重,故契約雖有上述兩項約定,但本件之漏項情況應符合系爭契約第20條第
1 項所約定之「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範圍內變更契約」之情形,仍應允許原告依照情勢變更原則或是誠信原則,根據契約第3 條第3 項之約定,就契約項目與數量以變更契約之方式做增減。
(三)如附表三所示之34個工項,原告雖得依契約第3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但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2 項及第5 項約定,契約變更須經兩造合意,惟原告前後曾多次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3 項請求被告依約定辦理契約變更,被告均未依原告之請求辦理辦理等情,有原告95年1 月18日以芳源岡山字第95004 號函(原證29)、95年3 月1 日芳源岡山字第95010 號函(原證26)、96年5 月1 日芳源岡山字第96027 號函在卷可佐(原證27),足證被告係故意以拒絕辦理變更方式阻條件之成就,揆諸民法第101 條第1 項及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被告以不正當方法阻條件之成就,應「視為變更契約之條件業已成就」。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工程如附表三所示34個漏項部分,經送請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鑑定之結果,該協會依據系爭工程契約及相關文件規定,並召開鑑定說明會兩造澄清部分疑點,再輔以現地會勘與尺寸丈量,將原告原所主張數量不符之處加以調整,認為該34個漏項部分依合約計算之合理價格為:(1) 安養榮舍6 棟部分:所施作之工程包括有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消防專用蓄水池、自來水受水池等10個項目,金額為3,573,918元;(2)綜合服務中心部分:所施作之項目包括有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消防專用蓄水池、自來水受水池等10個項目,金額為1,058,335 元;(3) 文康中心部分:所施作之項目包括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含框)、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中庭預鑄排水溝、中庭預鑄陰井、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等8 個項目,金額為492,575 元;(4) 在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部份:所施作之項目包括週邊排水溝、週邊排水溝陰井、週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板(含框)、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消防專用蓄水池等5 個項目,金額為292,735 元;(5) 在環境之部份,所施作之項目為8cmAC 舖面,金額為2,118,900 元,總計施工金額為7,536,463 元,加計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20,876元、營業稅339,141 元、包商管理利潤35,045元,總金額為7,931,525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被告雖辯稱依約原告不得請求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營業稅、包商管理利潤等費用,但根據卷附被告所提供之詳細價目表(標單)上顯示,已將上述三項費用列為計價項目,故原告就其所施作之此34項部分,自可依相當比例計算請求。又原告就上開金額應依據契約第3 條第
3 項之約定,就契約所定數量超過百分之10部分,以契約變更之方式加以調整,且此契約變更條件視為已成就,已如前述,故原告自可請求上開金額超過百分之十部分,合計原告可請求之漏項工程款為7,138,373元(計算式:0000000*0.9=0000000.5,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7 條第1 項第7 款、第129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 項亦有明文。次按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此觀政府採購法第85條 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自明。準此,政府採購法對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之效力並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 項之規定。被告另辯稱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系爭工程第一期工程與第二期工程之款項應屬分段驗收款,時效應按各期分別起算云云,惟遭原告否認。經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系爭漏項工程款,核屬承攬報酬之性質,自有上述民法第127 條規定2 年時效期間之適用;又系爭工程經被告於96年7 月3 日驗收完成,原告自斯時起即得請求給付工程款,則原告本件請求亦應自此起算時效時間,迄98年7 月3 日時效始完成。至於系爭工程區分3 期驗收一情,雖有初驗紀錄、複驗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一,頁298-300 ),惟此並不影響此3 期工程均屬同一契約之同一工程施作之認定,故系爭工程漏項之工程款請求權時效仍應自全部工程驗收完成時起算。嗣原告就系爭工程物價調整款之履約爭議,於98年7 月3 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請調解,經雙方到場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工程會99年5 月21日調0000000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而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99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遂於99年6 月4 日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書狀並於99年6 月7 日送達本院一情,亦有原告收受函文戳章、工程會99年5 月26日工程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回執及宅急便配送聯上法院收文戳章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應認原告自98年7 月3 日向工程會申請調解時,視為已經起訴,其本件請求權並未罹於2 年之時效期間,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尚不足採。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ㄧ部有理由、ㄧ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
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附表二:
┌─┬────────────┬─┬───┬─────┬──┬────┬───┬─────┬─────────┬────┐│項│項目 │單│原合約│變更後數量│增減│單 價│原合約│變更後複價│ 增減金額 │備 註││次│ │位│數量 │ │數量│ │複價 │ ├────┬────┤ ││ │ │ │ │ │ │ │ │ │增加金額│減少金額│ │├─┼────────────┼─┼───┼─────┼──┼────┼───┼─────┼────┼────┼────┤│壹│漏項部分 │ │ │ │ │ │ │ │ │ │ │├─┼────────────┼─┼───┼─────┼──┼────┼───┼─────┼────┼────┼────┤│一│安養榮舍 │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212.00│ │ 890│ │ 188680│ 188680│ │ │├─┼────────────┼─┼───┼─────┼──┼────┼───┼─────┼────┼────┼────┤│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8.00│ │ 2160│ │ 17280│ 17280│ │ │├─┼────────────┼─┼───┼─────┼──┼────┼───┼─────┼────┼────┼────┤│3│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11.20│ │ 975│ │ 10920│ 10920│ │ ││ │(含框) │ │ │ │ │ │ │ │ │ │ │├─┼────────────┼─┼───┼─────┼──┼────┼───┼─────┼────┼────┼────┤│4│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8.00│ │ 845│ │ 6760│ 6760│ │ ││ │板(含框) │ │ │ │ │ │ │ │ │ │ │├─┼────────────┼─┼───┼─────┼──┼────┼───┼─────┼────┼────┼────┤│5│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212.00│ │ 585│ │ 124020│ 124020│ │ ││ │ │ │ │ │ │ │ │ │ │ │ │├─┼────────────┼─┼───┼─────┼──┼────┼───┼─────┼────┼────┼────┤│6│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39.50│ │ 3000│ │ 118500│ 118500│ │ │├─┼────────────┼─┼───┼─────┼──┼────┼───┼─────┼────┼────┼────┤│7│中庭預鑄陰井 │座│ │ 2.00│ │ 7150│ │ 14300│ 14300│ │ │├─┼────────────┼─┼───┼─────┼──┼────┼───┼─────┼────┼────┼────┤│8│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40.50│ │ 585│ │ 23693│ 23693│ │ │├─┼────────────┼─┼───┼─────┼──┼────┼───┼─────┼────┼────┼────┤│9│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自來水受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595653│ │一棟 │├─┼────────────┼─┼───┼─────┼──┼────┼───┼─────┼────┼────┼────┤│ │六棟小計 │ │ │ │ │ │ │ │ 0000000│ │共計六棟│├─┼────────────┼─┼───┼─────┼──┼────┼───┼─────┼────┼────┼────┤│二│綜合服務中心 │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246.60│ │ 890│ │ 219474│ 219474│ │調整數量│├─┼────────────┼─┼───┼─────┼──┼────┼───┼─────┼────┼────┼────┤│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8.00│ │ 2160│ │ 17280│ 17280│ │ │├─┼────────────┼─┼───┼─────┼──┼────┼───┼─────┼────┼────┼────┤│3│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246.60│ │ 975│ │ 240435│ 240435│ │調整數量││ │(含框) │ │ │ │ │ │ │ │ │ │ │├─┼────────────┼─┼───┼─────┼──┼────┼───┼─────┼────┼────┼────┤│4│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8.00│ │ 845│ │ 6760│ 6760│ │ ││ │板(含框) │ │ │ │ │ │ │ │ │ │ │├─┼────────────┼─┼───┼─────┼──┼────┼───┼─────┼────┼────┼────┤│5│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246.60│ │ 585│ │ 144261│ 144261│ │調整數量│├─┼────────────┼─┼───┼─────┼──┼────┼───┼─────┼────┼────┼────┤│6│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82.00│ │ 3000│ │ 246000│ 246000│ │ │├─┼────────────┼─┼───┼─────┼──┼────┼───┼─────┼────┼────┼────┤│7│中庭預鑄陰井 │座│ │ 6.00│ │ 7150│ │ 42900│ 42900│ │ │├─┼────────────┼─┼───┼─────┼──┼────┼───┼─────┼────┼────┼────┤│8│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85.00│ │ 585│ │ 49725│ 49725│ │ │├─┼────────────┼─┼───┼─────┼──┼────┼───┼─────┼────┼────┼────┤│9│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自來水受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0000000│ │ │├─┼────────────┼─┼───┼─────┼──┼────┼───┼─────┼────┼────┼────┤│三│文康中心 │ │ │ │ │ │ │ │ │ │ │├─┼────────────┼─┼───┼─────┼──┼────┼───┼─────┼────┼────┼────┤│1│東向中央鋼構雨庇 │座│ │ 1.00│ │ 676000│ │ 676000│ 676000│ │ │├─┼────────────┼─┼───┼─────┼──┼────┼───┼─────┼────┼────┼────┤│2│西向鋼構雨庇 │座│ │ 1.00│ │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 │├─┼────────────┼─┼───┼─────┼──┼────┼───┼─────┼────┼────┼────┤│3│周邊排水溝 │m│ │ 124.00│ │ 890│ │ 110360│ 110360│ │ │├─┼────────────┼─┼───┼─────┼──┼────┼───┼─────┼────┼────┼────┤│4│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4.00│ │ 2160│ │ 8640│ 8640│ │ │├─┼────────────┼─┼───┼─────┼──┼────┼───┼─────┼────┼────┼────┤│5│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124.00│ │ 975│ │ 120900│ 120900│ │ ││ │(含框) │ │ │ │ │ │ │ │ │ │ │├─┼────────────┼─┼───┼─────┼──┼────┼───┼─────┼────┼────┼────┤│6│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4.00│ │ 845│ │ 3380│ 3380│ │ ││ │板(含框) │ │ │ │ │ │ │ │ │ │ │├─┼────────────┼─┼───┼─────┼──┼────┼───┼─────┼────┼────┼────┤│7│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124.00│ │ 585│ │ 72540│ 72540│ │ │├─┼────────────┼─┼───┼─────┼──┼────┼───┼─────┼────┼────┼────┤│8│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41.00│ │ 3000│ │ 123000│ 123000│ │調整數量│├─┼────────────┼─┼───┼─────┼──┼────┼───┼─────┼────┼────┼────┤│9│中庭預鑄陰井 │座│ │ 4.00│ │ 7150│ │ 28600│ 28600│ │ │├─┼────────────┼─┼───┼─────┼──┼────┼───┼─────┼────┼────┼────┤││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43.00│ │ 585│ │ 25155│ 25155│ │調整數量│├─┼────────────┼─┼───┼─────┼──┼────┼───┼─────┼────┼────┼────┤│ │小計 │ │ │ │ │ │ │ │ 0000000│ │ │├─┼────────────┼─┼───┼─────┼──┼────┼───┼─────┼────┼────┼────┤│四│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143.00│ │ 890│ │ 127270│ 127270│ │調整數量│├─┼────────────┼─┼───┼─────┼──┼────┼───┼─────┼────┼────┼────┤│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12.00│ │ 2160│ │ 25920│ 25920│ │ │├─┼────────────┼─┼───┼─────┼──┼────┼───┼─────┼────┼────┼────┤│3│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12.00│ │ 845│ │ 10140│ 10140│ │ ││ │板(含框) │ │ │ │ │ │ │ │ │ │ │├─┼────────────┼─┼───┼─────┼──┼────┼───┼─────┼────┼────┼────┤│4│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143.00│ │ 585│ │ 83655│ 83655│ │調整數量│├─┼────────────┼─┼───┼─────┼──┼────┼───┼─────┼────┼────┼────┤│5│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292735│ │ │├─┼────────────┼─┼───┼─────┼──┼────┼───┼─────┼────┼────┼────┤│五│環境整建 │ │ │ │ │ │ │ │ │ │ │├─┼────────────┼─┼───┼─────┼──┼────┼───┼─────┼────┼────┼────┤│1│8cmAC舖面 │㎡│ │ 5045.00│ │ 420│ │ 0000000│ 000000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0000000│ │ │├─┼────────────┼─┼───┼─────┼──┼────┼───┼─────┼────┼────┼────┤│ │壹一~五合計 │ │ │ │ │ │ │ │ 0000000│ │加帳工程││ │ │ │ │ │ │ │ │ │ │ │成本 │├─┼────────────┼─┼───┼─────┼──┼────┼───┼─────┼────┼────┼────┤│六│其他酌收項目 │ │ │ │ │ │ │ │ │ │ │├─┼────────────┼─┼───┼─────┼──┼────┼───┼─────┼────┼────┼────┤│1│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 │式│ │ 1 │ │ │ │ 27538│ 27538│ │依原合約││ │ │ │ │ │ │ │ │ │ │ │比例計算│├─┼────────────┼─┼───┼─────┼──┼────┼───┼─────┼────┼────┼────┤│2│營業稅5% │式│ │ 1 │ │ │ │ 447366│ 447366│ │依原合約││ │ │ │ │ │ │ │ │ │ │ │比例計算│├─┼────────────┼─┼───┼─────┼──┼────┼───┼─────┼────┼────┼────┤│3│包商管理利潤 │式│ │ 1 │ │ │ │ 46228│ 46228│ │依原合約││ │ │ │ │ │ │ │ │ │ │ │比例計算│├─┼────────────┼─┼───┼─────┼──┼────┼───┼─────┼────┼────┼────┤│ │小計 │ │ │ │ │ │ │ │ 521132│ │ │├─┼────────────┼─┼───┼─────┼──┼────┼───┼─────┼────┼────┼────┤│ │壹總計 │ │ │ │ │ │ │ │00000000│ │加減帳後││ │ │ │ │ │ │ │ │ │ │ │直接成本│└─┴────────────┴─┴───┴─────┴──┴────┴───┴─────┴────┴────┴────┘附表三:
┌─┬────────────┬─┬───┬─────┬──┬────┬───┬─────┬─────────┬────┐│項│項目 │單│原合約│變更後數量│增減│單 價│原合約│變更後複價│ 增減金額 │備 註││次│ │位│數量 │ │數量│ │複價 │ ├────┬────┤ ││ │ │ │ │ │ │ │ │ │增加金額│減少金額│ │├─┼────────────┼─┼───┼─────┼──┼────┼───┼─────┼────┼────┼────┤│壹│漏項部分 │ │ │ │ │ │ │ │ │ │ │├─┼────────────┼─┼───┼─────┼──┼────┼───┼─────┼────┼────┼────┤│一│安養榮舍 │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212.00│ │ 890│ │ 188680│ 188680│ │ │├─┼────────────┼─┼───┼─────┼──┼────┼───┼─────┼────┼────┼────┤│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8.00│ │ 2160│ │ 17280│ 17280│ │ │├─┼────────────┼─┼───┼─────┼──┼────┼───┼─────┼────┼────┼────┤│3│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11.20│ │ 975│ │ 10920│ 10920│ │ ││ │(含框) │ │ │ │ │ │ │ │ │ │ │├─┼────────────┼─┼───┼─────┼──┼────┼───┼─────┼────┼────┼────┤│4│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8.00│ │ 845│ │ 6760│ 6760│ │ ││ │板(含框) │ │ │ │ │ │ │ │ │ │ │├─┼────────────┼─┼───┼─────┼──┼────┼───┼─────┼────┼────┼────┤│5│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212.00│ │ 585│ │ 124020│ 124020│ │ ││ │ │ │ │ │ │ │ │ │ │ │ │├─┼────────────┼─┼───┼─────┼──┼────┼───┼─────┼────┼────┼────┤│6│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39.50│ │ 3000│ │ 118500│ 118500│ │ │├─┼────────────┼─┼───┼─────┼──┼────┼───┼─────┼────┼────┼────┤│7│中庭預鑄陰井 │座│ │ 2.00│ │ 7150│ │ 14300│ 14300│ │ │├─┼────────────┼─┼───┼─────┼──┼────┼───┼─────┼────┼────┼────┤│8│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40.50│ │ 585│ │ 23693│ 23693│ │ │├─┼────────────┼─┼───┼─────┼──┼────┼───┼─────┼────┼────┼────┤│9│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自來水受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595653│ │一棟 │├─┼────────────┼─┼───┼─────┼──┼────┼───┼─────┼────┼────┼────┤│ │六棟小計 │ │ │ │ │ │ │ │ 0000000│ │共計六棟│├─┼────────────┼─┼───┼─────┼──┼────┼───┼─────┼────┼────┼────┤│二│綜合服務中心 │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246.60│ │ 890│ │ 219474│ 219474│ │調整數量│├─┼────────────┼─┼───┼─────┼──┼────┼───┼─────┼────┼────┼────┤│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8.00│ │ 2160│ │ 17280│ 17280│ │ │├─┼────────────┼─┼───┼─────┼──┼────┼───┼─────┼────┼────┼────┤│3│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246.60│ │ 975│ │ 240435│ 240435│ │調整數量││ │(含框) │ │ │ │ │ │ │ │ │ │ │├─┼────────────┼─┼───┼─────┼──┼────┼───┼─────┼────┼────┼────┤│4│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8.00│ │ 845│ │ 6760│ 6760│ │ ││ │板(含框) │ │ │ │ │ │ │ │ │ │ │├─┼────────────┼─┼───┼─────┼──┼────┼───┼─────┼────┼────┼────┤│5│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246.60│ │ 585│ │ 144261│ 144261│ │調整數量│├─┼────────────┼─┼───┼─────┼──┼────┼───┼─────┼────┼────┼────┤│6│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82.00│ │ 3000│ │ 246000│ 246000│ │ │├─┼────────────┼─┼───┼─────┼──┼────┼───┼─────┼────┼────┼────┤│7│中庭預鑄陰井 │座│ │ 6.00│ │ 7150│ │ 42900│ 42900│ │ │├─┼────────────┼─┼───┼─────┼──┼────┼───┼─────┼────┼────┼────┤│8│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85.00│ │ 585│ │ 49725│ 49725│ │ │├─┼────────────┼─┼───┼─────┼──┼────┼───┼─────┼────┼────┼────┤│9│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自來水受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0000000│ │ │├─┼────────────┼─┼───┼─────┼──┼────┼───┼─────┼────┼────┼────┤│三│文康中心 │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124.00│ │ 890│ │ 110360│ 110360│ │ │├─┼────────────┼─┼───┼─────┼──┼────┼───┼─────┼────┼────┼────┤│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4.00│ │ 2160│ │ 8640│ 8640│ │ │├─┼────────────┼─┼───┼─────┼──┼────┼───┼─────┼────┼────┼────┤│3│周邊排水溝鍍鋅格柵蓋板 │m│ │ 124.00│ │ 975│ │ 120900│ 120900│ │ ││ │(含框) │ │ │ │ │ │ │ │ │ │ │├─┼────────────┼─┼───┼─────┼──┼────┼───┼─────┼────┼────┼────┤│4│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4.00│ │ 845│ │ 3380│ 3380│ │ ││ │板(含框) │ │ │ │ │ │ │ │ │ │ │├─┼────────────┼─┼───┼─────┼──┼────┼───┼─────┼────┼────┼────┤│5│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124.00│ │ 585│ │ 72540│ 72540│ │ │├─┼────────────┼─┼───┼─────┼──┼────┼───┼─────┼────┼────┼────┤│6│中庭預鑄排水溝 │m│ │ 41.00│ │ 3000│ │ 123000│ 123000│ │調整數量│├─┼────────────┼─┼───┼─────┼──┼────┼───┼─────┼────┼────┼────┤│7│中庭預鑄陰井 │座│ │ 4.00│ │ 7150│ │ 28600│ 28600│ │ │├─┼────────────┼─┼───┼─────┼──┼────┼───┼─────┼────┼────┼────┤│8│中庭預鑄水溝鍍鋅格柵蓋板│m│ │ 43.00│ │ 585│ │ 25155│ 25155│ │調整數量│├─┼────────────┼─┼───┼─────┼──┼────┼───┼─────┼────┼────┼────┤│ │小計 │ │ │ │ │ │ │ │ 492575│ │ │├─┼────────────┼─┼───┼─────┼──┼────┼───┼─────┼────┼────┼────┤│四│家祠、基督教堂、天主教堂│ │ │ │ │ │ │ │ │ │ │├─┼────────────┼─┼───┼─────┼──┼────┼───┼─────┼────┼────┼────┤│1│周邊排水溝 │m│ │ 143.00│ │ 890│ │ 127270│ 127270│ │調整數量│├─┼────────────┼─┼───┼─────┼──┼────┼───┼─────┼────┼────┼────┤│2│周邊排水溝陰井 │座│ │ 12.00│ │ 2160│ │ 25920│ 25920│ │ │├─┼────────────┼─┼───┼─────┼──┼────┼───┼─────┼────┼────┼────┤│3│周邊排水溝陰井鍍鋅格柵蓋│座│ │ 12.00│ │ 845│ │ 10140│ 10140│ │ ││ │板(含框) │ │ │ │ │ │ │ │ │ │ │├─┼────────────┼─┼───┼─────┼──┼────┼───┼─────┼────┼────┼────┤│4│犬走水溝1:3水泥砂漿粉刷│m│ │ 143.00│ │ 585│ │ 83655│ 83655│ │調整數量│├─┼────────────┼─┼───┼─────┼──┼────┼───┼─────┼────┼────┼────┤│5│消防專用蓄水池 │座│ │ 1.00│ │ 87750│ │ 45750│ 4575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292735│ │ │├─┼────────────┼─┼───┼─────┼──┼────┼───┼─────┼────┼────┼────┤│五│環境整建 │ │ │ │ │ │ │ │ │ │ │├─┼────────────┼─┼───┼─────┼──┼────┼───┼─────┼────┼────┼────┤│1│8cmAC舖面 │㎡│ │ 5045.00│ │ 420│ │ 0000000│ 0000000│ │調整單價│├─┼────────────┼─┼───┼─────┼──┼────┼───┼─────┼────┼────┼────┤│ │小計 │ │ │ │ │ │ │ │ 0000000│ │ │├─┼────────────┼─┼───┼─────┼──┼────┼───┼─────┼────┼────┼────┤│ │壹一~五合計 │ │ │ │ │ │ │ │ 0000000│ │ │├─┼────────────┼─┼───┼─────┼──┼────┼───┼─────┼────┼────┼────┤│六│其他酌收項目 │ │ │ │ │ │ │ │ │ │ │├─┼────────────┼─┼───┼─────┼──┼────┼───┼─────┼────┼────┼────┤│1│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 │%│ │ 0.277%│ │ │ │ 0000000│ 20876│ │ │├─┼────────────┼─┼───┼─────┼──┼────┼───┼─────┼────┼────┼────┤│2│營業稅5% │%│ │ 4.5%│ │ │ │ 0000000│ 339141│ │ │├─┼────────────┼─┼───┼─────┼──┼────┼───┼─────┼────┼────┼────┤│3│包商管理利潤 │%│ │ 0.465%│ │ │ │ 0000000│ 35045│ │ │├─┼────────────┼─┼───┼─────┼──┼────┼───┼─────┼────┼────┼────┤│ │小計 │ │ │ │ │ │ │ │ 395062│ │ │├─┼────────────┼─┼───┼─────┼──┼────┼───┼─────┼────┼────┼────┤│ │壹總計 │ │ │ │ │ │ │ │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