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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海商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枋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林興強劉貞鳳律師被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