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HITEC MAR.法定代理人 LEE YONG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被 告 MANDALAY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L.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