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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郭家駿律師相 對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00 年度聲字第14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即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完成後,並於102 年

3 月28日陳報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554,400 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9

5 至219 頁)。聲請人檢查範圍為相對人100 年度至101 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正泰水泥廠公司高雄廠租賃案、監察人職權之行使等項,其工作內容包含:㈠100 年度財務狀況、營業狀況、財產交易、100 年12月向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兩筆土地之重大資本支出、聲請假處分擔保金之重大事項;㈡101 年度財務狀況、營業狀況、財產交易、返還保證金予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調閱101 年1 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101 年2 月9 日和解筆錄、101 年2 月29日傳票及匯款單;㈢租賃案之事實內容、合理性、必要性之研析、租賃保證金;㈣前監察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法人代表胡宗賢職權之行使事實內容、合法性之研析等項目。而相對人之董監事,除監察人邱文俊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外,均具狀表示聲請人檢查範圍自100 年度至101 年度,工作尚非繁鉅、內容並無特殊困難,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過高,請求酌減報酬為400,000 元等語。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以及相對人之意見後,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400,000 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