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王世坤會計師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即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完成後,並於100 年10月14日陳報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487,980 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參照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卷外之檢查報告書),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96年1 月1 日至99年9 月30日出售土地暨98年1 月1 日至99年9 月30日佣金支出、交際費用及生產數量與關係人交易等項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一)檢視財務報表、擬定查核程序、(二)分析、覆核公司財務交易事項、內部控制循環事項;內部稽核報告事項、會議紀錄及抽核交易憑證、(三)檢視估價報告、地價指數報告、土地買方之財務報告等、(四)歸納彙整報告,核閱外勤工作底稿並撰寫檢查報告等。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
100 年1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5 日內表示意見,除相對人董事呂泰榮具狀表示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過高,請求刪減會計師、領組、助理員之費用312,000 元外,其餘相對人董事及監察人,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408,60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