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