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 告 王主英原告與被告台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1,508,110 元,.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裁判案由:給付加班工資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