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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黃耀賢原 告 彭玉嬌原 告 薛基銘原 告 黃柏復原 告 黃麗琴原 告 曾國修原 告 施教義原 告 黃鄭秀鳳原 告 張明德原 告 林建志原 告 王麗珍原 告 劉愫絃原 告 劉義欽原 告 劉武彥原 告 高林阿乃原 告 王鄭彩霞原 告 陳貴華原 告 王仁雄原 告 胡家媚原 告 馬順隆原 告 梁保雄原 告 麥陳金枝原 告 陳飛龍原 告 楊李擲原 告 楊重光原 告 王英茂原 告 李建成原 告 楊富鈞原 告 張洪玉葉原 告 張溢財原 告 薛泫勻前列三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被 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上開當事人間確認租約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30,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道爺廓段1029、1029-1、1029-2、102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500元/ ㎡×占用面積620 ㎡(20㎡×31)=13,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裁判案由:確認租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