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王勇福被 告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吉福原告與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恢復名譽等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於所屬社區32部電梯公佈欄內公開陳明更正,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6,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