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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深根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憲文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即系爭伍佰股之轉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