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孫麗真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孫丕宗
孫德宗孫居敬孫居聰孫正豪孫王彩華孫漢宗孫淑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000 元(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之100 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73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