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 告 高雄市第43○○○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原告與被告李何彩燕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