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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詹孟育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乃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核屬財產權涉訟,而原告又於民國100 年9 月

6 日具狀表示無法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確數,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