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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國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被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7,720,000 元(計算式: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2億元×債權額比例18.61 %=967,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73,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