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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陳聰傑被 告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94年8 月24日所訂立之高雄市○○區○○街○○○ 號6 樓之6 號房屋租賃契約,被告對於原告自95年8 月25日起至遷讓交還日止所生之違約金由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元減為0 ,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占用租賃房屋所生之違約金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無法推定其存續期間,故以10年所生之違約金計算。茲依原告陳報其每日所生違約金為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650,000 元(計算式:1,000 元×

365 日×10年=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