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陳靜淑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