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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侯博文

侯博元楊囑被 告 皇浦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皇浦貿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三人各與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應微第一審判費9,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