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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被 告 扶瑞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