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原告與被告黃貴松、廖元旭、黃明娟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