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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洪玉真

洪瀚澤洪裕鈞洪貫綸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被 告 洪川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4,06

4 元【計算式:(第95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

110 ㎡×權利範圍全部)+(第954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43㎡×權利範圍全部)+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46,000元=7,63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