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仁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玲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返還溢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97,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