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林進村原告與被告大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8,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4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