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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林麗英訴訟代理人 張嘉珍

張嘉玲被 告 林英玫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