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許嘉源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信託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嘉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