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林育佳兼法定代理 陳麗娟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原告與被告林珀丞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667 元(計算式:496,000 元+1,216,667 元=1,712,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5,400 元,尚應繳納12,62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0 年度救字第4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