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被 告 和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亮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