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袁詠富被 告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臨托居家服務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慧被 告 周兆雲
許凱傑孫靜慧宋秀碧簡美寶黃進德巫進興黃秀雲許春美高素玲龐開娟林素珠曾黃菊方淑美陳秀月黃素玲陳彥竹楊繐月徐麗芳陳秀玲蘇玲瑱魏美珠鍾冬美張新湘邱玉花周兆英梁綺華溫俊勝洪進美歐陽菁菁張玉珍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臨托居家服務業職業工會等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