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歐文靜被 告 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歐文青原告與被告福德祠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收加1/10定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日期: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