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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羅慶生被 告 李永貴

施順剛黃海艷蘇龍水原告與被告李永貴、施順剛、黃海艷、蘇龍水間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4 人各自履行之事項,均屬其基於勵志新城住戶之身分,向勵志新城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要求查詢相關會計簿冊、憑證之資料或提出與管理委員會運作之相關資料,是本件性質上無從以金錢核定價值,非屬財產權訴訟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0元(因原告向被告4 人之請求均不同,故分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