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吳晚吉被 告 陳玉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8,500 元【計算式:16,700元(99年度公告地價)×152 ㎡(1133地號土地面積)+16,700元×3 ㎡(1133-1地號土地面積=2,58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