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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林純瓊原告與被告吳黃金珠、胡佳明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