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柯嗣章原告與被告高雄監獄間聲請撤銷假釋決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廢棄對原告假釋之申請之否決決定,雖經本院函知原告本件是否係請求准予假釋,並於確認原告真意後移轉管轄機關,然原告仍具狀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則本件訴之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