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戀戀愛情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歷航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被 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原告與被告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9,547,715 元,應徵.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