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黃民源被 告 王藝珍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9,623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依公告地價及房屋稅課稅現值所計算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