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1) 限制性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為得不依限制性招標之內容與被告締約,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亦無從估算,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