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博仁被 告 王翊展被 告 經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郭旭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