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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張吳香

張志勝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