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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蔡登基原告與被告兆豐興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裁判日期: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