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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原告與被告劉宗泰、蘇文學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