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無極九天龍鳳宮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法定代理人 林如紡被 告 王呂土菊被 告 王英吉被 告 王春女被 告 王淑如被 告 王亮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102 平方公尺區域有通行權存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20元【計算式:110 ×102=11,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