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五島三千明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95,1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6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