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9號再審原告 蕭麗珍即年益金屬建.訴訟代理人 蔡金年再審被告 黃啟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啟祥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88 號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38 元(應返還之溢收貨款),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